排污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实行的网上申报登记,是对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等排污者开放。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如实申报正常生产和作业情况下的排污情况,污染物排放数据应根据上年核定的数据如实填报,不得谎报或拒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申报登记,属突发性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办理申报手续。
环境监察机构将对排污者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作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限期治理、关停或取缔等各种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事实依据,排污者谎报、拒报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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